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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郑春云一方宣判
发表时间:2012-01-16 10:18:55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继1月1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的王建福一方公开进行宣判后,1月13日,红河中院对爆炸枪击案的另一方郑春云等43名被告人依法公开进行宣判。1月13日13:00时,红河中院在大法庭对郑春云等8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对同案另外的35名被告人在其羁押地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郑春云之前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此次宣判,红河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撤销其先前赌博被判处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春云一方43名被告人中,郑春云被判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有18人被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同其他所犯罪行数罪并罚,其余24人以其他罪名被判处刑罚。该案的赃款赃物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物也被依法判处没收。

    红河中院经审理查明了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2003年以来,郑春云以泸西县“一条龙”娱乐城、陡凹子煤矿、虎城宾馆等多个经济实体为依托,通过在泸西、师宗、罗平等地及周边矿山开设赌场、赌博,放高利贷,强占、倒卖矿山,打击报复检举人员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扩大个人犯罪影响。后郑春云通过发工资,给住房、配发车辆、出场费及承诺给矿山股份等方法,先后纠集、拉拢吸毒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以尚红波、李六生、何猛周、张迁、王吴永、张关林、陈永祥、张有德等人为骨干成员,王建华、石平、杨小波、何涛、杨胜松、王虎、谭伟、曾磊杰、陈老五、芶雄兵为参加者,组织层次分明,内部分工明确,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此过程中,郑春云亲自或通过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2007年2月,被告人郑春云因犯赌博罪被判处缓刑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泸西县城及周边矿藏集中区域大肆实施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非法采矿、开设赌场、赌博、非法占用农用地、插手他人经济纠纷、非法游行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在赌博领域及部分矿区形成非法控制,在当地社会形成了重大影响。此外,郑春云以出钱“摆平”、出面“协调”等方式帮助实施违法犯罪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庇护,逃避打击。

    红河中院经审理查明了其聚众斗殴的事实。2010年10月,郑春云从李世国手里收购泸西县旧城镇耀进煤矿,与相邻的小松地煤矿的老板王建福发生采矿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未能得到解决,郑春云便起意以暴力压服对方。郑春云通过被告人张关林、何猛周等层层传达,纠集在昆明及泸西县各乡镇的“小弟”准备到小松地煤矿王建福的小松地煤矿。2010年11月17日晚,郑春云在其泸西县虎城宾馆办公室向被告人尚红波、何猛周、张迁及马俊伟等人布置到小松地煤矿斗殴的具体事宜。次日9时许,郑春云、何猛周等上百人携带长刀、木棒、钢管,乘坐数十辆汽车前往小松地煤矿准备斗殴。当郑春云等人行至小松地煤矿北翼风井井口处时,王建福一方的王飞云引爆预埋的炸药,杨洪敏、石朝文当场被炸死,多人受伤。马俊伟等数十人即从车上抽出长刀、钢管和木棒冲向爆炸中心现场附近,又遭到王飞云枪击,致马俊伟等7人死亡。后在郑春云的组织指挥下,其余人员撤离小松地煤矿。该次爆炸、枪击,造成郑春云一方马俊伟、李永琦等9人死亡,2人重伤,10余人轻伤或轻微伤。

    红河中院经审理还查明了郑春云一方各被告人分别所犯的帮助毁灭证据、窝藏的事实,抢劫、非法采矿的事实,故意伤害的事实,妨害公务的事实,敲诈勒索的事实,开设赌场的事实,赌博的事实,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强迫交易的事实,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以及其他16起违法事实,红河中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表明了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打击黑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履行了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强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闭庭后,在红河中院大法庭集中宣判的8名被告人中,郑春云等6人表示要上诉,张迁等2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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