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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碎语起祸端 致人轻伤住牢监
发表时间:2012-01-16 10:20:28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2012年1月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闲言碎语致人轻伤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35425.75元。

    被告人李某之妻王某听本村爷们说吴某几天前对其婆母言语不敬后,遂于2011年8月23日8时许,与其两个姐姐前往吴某位于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建材市场的钢材销售门店找其问个究竟,因言语不和,王某与吴某发生撕打。随后赶来的被告人李某见其妻吃亏,不由分说,上前用拳头击打吴某的右脸部,将吴某打倒在地,头部撞到铁架上,李某与王某离开。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吴某的妻子赵某看到吴某被打伤,顿时恼羞成怒,从家中拿一把刀(刀刃二十多公分长)与其婆母一起到李某的门店找李某,先与王某及其两个姐姐争吵,继而发生撕抓,在撕抓过程中王某受伤。后吴某与李某亦先后赶到,吴某拿一木棍朝李某身上击打,李某随用拳头向吴某的右脸部打了一拳,将其打倒在地。经鉴定,吴某的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已构成轻伤。

    鄢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事实,鄢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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