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刚被人打伤后,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治疗终结后,因对当地医院的诊断结果不满,擅自到省府一家医院进行再检查。2月6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要求赔偿其在当地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驳回要求赔偿其到省城医院检查支出费用的请求。
2011年8月12日晚7时许,李传经过岑刚家门前时,岑在站在其门口对李说:“我喝醉了还可以杀倒你”,引起李的不满并发生言语冲突,李冲向岑并与岑相互打斗,直至在场的其他亲友劝开才罢休。在相互打斗中,岑刚受伤程度较李传重,随后由其亲属送到隆林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受损伤”。岑刚住院治疗共计2天,共花费住院治疗费2003.4元,交通费60元,出院时医嘱全休一周。岑刚出院后,未经隆林县人民医院批准擅自到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共花去检查费用5845.36元。
2011年12月23日,岑刚诉至法院,要求李传赔偿其在两家医院检查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2099元。李辨称岑也有过错,应减轻李的赔偿责任,且岑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系单方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刚酒后对李传出语不当,引起李传不满而双方相互打斗,岑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李传的责任。岑刚应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20%的责任,李传承担岑刚经济损失80%的责任。由于岑刚未向法院提供其已经隆林县人民医院批准到外地医院进行再检查治疗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隆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水平等不能对其伤病作出正确诊断的证据,因此,岑刚要求李传赔偿其到南宁市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再检查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李传赔偿岑刚的医疗费、交通费等3003元,驳回其要求赔偿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所支出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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