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海教授: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监督法
华东政法大学政党所所长、教授 蒋德海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特征。法律监督需要依法实施。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法律监督仅有极为概括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也引发了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法律监督需要一部法律监督法,这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需要,也符合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法律监督法具有实施法律监督和限制法律监督权的双重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机关要进行法律监督,仅靠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是不够的。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如果不对这种权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法律监督权就有可能行使不充分或者被滥用。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依据的法律监督法,不仅应当也能够赋予检察机关各种法律监督权能,而且还具有限制法律监督权、防止法律监督权滥用的功能。
法律监督法是完善法律监督的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证明,没有完备的法律监督法,法律监督既不可能、也不现实。新中国建立后,法律监督的含义最初是一般监督。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出台后,监督公民的内容被取消。现在,如果把法律监督仅限定为诉讼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将无法担负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
法律监督法有助于化解现行检察制度的诸多困难。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到底是监督关系还是制约关系?其实,这个问题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是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是一条体现司法规律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科学运用检察权的基本原则。互相制约的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制约的功能,通过使检察制约的科学化、机制化和程序化,有效制约公安和法院的刑事司法活动,从而实现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目的。我想,这样理解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仅尊重司法规律,也有助于解决法学界有争议的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既当公诉人又当监督者双重身份的问题。
制定法律监督法有利于规范法律监督行为,是提升法律监督权威的需要。在中国,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价值追求的法律监督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它既追诉犯罪,又保障权利。为了保障权利,必须严格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检察机关要全面完整地发挥法律监督的功能,必须大大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制定法律监督法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中国的法律监督,只有在法律监督法的照耀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实现如法国法学家马萨别所说:他“始终是朝气蓬勃的、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政党自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遵守等,都是依托给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