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个车库两个所有人的争房案件,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王某返还占用曹某的车库,并支付曹某占有使用费4200元。
2000年12月23日,曹某购买了密云某小区6号楼南侧的车库一个,然而阴差阳错的事情出现了,在车库发票和购买合同上,均把车库的位置“南西第4号”写为“6号楼南侧东5号”。2005年,曹某搬离去别处,车库也就闲置下来。2008年,曹某发现车库门打不开了,但由于工作繁忙,也就将这点“小事”抛在了脑后。直到2011年9月,曹某发现该车库已被王某占有使用,才恍然大悟。双方就此事多次进行了电话沟通,曹某也通过各种途径想与王某协商解决,但由于王某一直不出面,曹某认为王某没有诚意,一纸诉状诉于密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车库,并给付其车库的占有使用费21900元。
审理中,王某提出异议,因曹某提供的购车库发票上载明车库号与实际双方争议的车库位置存在差异。随后,购买车库发票和购买合同的原出具单位密云某住宅合作社对此进行了修改,将“某小区6号楼南侧东5号”变更为“南西4号”。王某又对修改后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经过修改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对曹某要求的占有使用费存在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私人对其合法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无权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曹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虽经过修改,但经过核实确系笔误,则应认定曹某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拥有某小区6号楼南西4号车库的产权。王某的占有行为确给曹某对车库的使用带来一定的妨害,结合本案所查明的情况,本院酌定王某给付曹某占有使用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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