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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证恶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适用案例屈指可数
发表时间:2012-02-20 16:32:21        信息类型:最新动态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近8个月来,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

  “以过于原则的立法应对复杂的欠薪问题,导致该罪陷入适用困境:要么是立法无法落地、适用,要么是打击面过宽。”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光君2月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基于此,基层司法机关存在等待司法解释和互相观望心理,新罪名被束之高阁就不足为奇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并非易事。2011年年底,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发生了5件因恶意欠薪引起的集体讨薪事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红辉说,虽然事件均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报案时,老板潜逃不知去向,政府部门也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想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非常难。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法弄清欠薪者的具体财产状况,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那能否要求公诉机关承担“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支付能力”的证明责任呢?

  “如此,讨薪者多数会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欠薪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工作量激增。”李红辉说。

  按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前置程序确实导致适用此罪的困难。”李红辉说。

  张光君认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恶意欠薪行为不作为,将彻底架空本罪的司法适用能力,在客观上必然倒逼相关劳动行政法律及其实施机制的健全。

  今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逃匿的,人社部门可采取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等适当方式。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提到“严重后果”和“数额较大”,比较模糊的表述使得实务部门在适用上愈发谨慎。

  一般而言,“严重后果”包括因拖欠工资劳动者无钱医治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劳动者自杀等。“数额较大”到底以多少人数、多少工资款为准,司法机关很难把握。

  2011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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