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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起诉书还原事件过程
发表时间:2012-03-07 08:50:03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郊区法院”)收到了一份编号为“郊检刑诉(2012)31号”的起诉书。

  这份5页纸的起诉书所记载的内容,与去年夏天发生在长治市的公务员考录弊案息息相关。自2011年11月9日起,《中国青年报》刊发系列报道,报道了长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中,获得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却遭遇“被贫血”的离奇经历。

  报道后有关方面成立的调查组发现,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治市人社局”)、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有关人员和递补考生家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而在调查期间,又发生了已被和平医院院方封存的该院体检中心血液检测设备遭到人为破坏,体检数据被人为删除的事件。

  2012年1月16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长治市公务员考录违规事件的调查进展——共有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月17日,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的首批5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他们是: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检验师杨文芳。

  起诉书还原宋江明“被贫血”过程

  上述起诉书还原了宋江明在去年参加公务员考录体检过程中遭遇“被贫血”的基本事实。

  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被通知参加体检的考生一起参加了由长治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

  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男性)”的相关标准。

  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

  “8月15日,韩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编者注,下同)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向赵波(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赵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起诉书写道。

  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

  但随后的体检和复检中,宋江明均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

  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起诉书写道。

  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韩玉梅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我没有任何的东西,想咬人家这个孩子下来,我真是没有这种东西。再一个,我要有这个动机的话,我原来在血液科就当过护士长,对这个化验单我基本上也了解一点点,我也不会那么不严谨。对不对?(这个化验单)漏洞百出。”韩玉梅说。

  但后来,韩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

  “当日(指2011年8月17日——记者注)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被告人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起诉书写道。

  起诉书还载明:“因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

  然而,这份复检的报告上并没有主检医师的签字。在去年的申诉过程中,宋江明在长治市人社局查看相关报告时,心里就有疑问——为什么复检报告上没有主检医师的签字呢?

  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韩玉梅的电话。韩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

  但当天下午,宋江明多次联系赵波,均未得到回复。

  当日18时许,赵波给宋江明回电,告知其体检不合格的原因系血红蛋白测定值未达到标准。

  “2011年8月18日,吉新瑞向赵波递交贾美玉递补体检报告,并经赵波等领导签批同意……2011年8月19日,长治市人社局安排贾美玉体检,贾美玉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环节。”起诉书写道。

  资格复审也有猫儿腻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除在体检过程中存在篡改考生数据的违规行为外,相关责任人在此前的资格复审中也做了手脚。

  此前,长治市环保局在向长治市人社局递交2011年招录计划时,明确要求招录两名男性考生。

  长治市环保局在其“2011年度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计划”的表格上明确注明,宋江明所报考的“科员2”职位同样要求“男性”,专业要求是“法学(环境资源法)”。

  但在长治市人社局向记者提供的“长治市行政机关2011年考录公务员(含参照管理)职位表”上,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其他要求一项是空白。

  递补宋江明的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为“环境资源科学”。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一份名叫《公务员录用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的材料,贾美玉所学的“资源环境科学”专业属于第35类——“环境科学类”,而宋江明所学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属于第10类——“法律类”。

  “我报考的岗位有严格的专业限制,但是公示录用的却是一名专业不符的考生,长治市人事局(原文如此,应为人社局——记者注)对身体符合的我说‘不’,对专业不符的考生说‘行’,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宋江明此前在发帖时曾指出这一问题。

  2011年11月8日,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这一职位所要求的“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是经请示山西省人社厅后设定的,“第二名(贾美玉)学的是环境资源科学,我们认为是相关专业,是按相关专业对待的。”

  但起诉书显示,在资格复审环节中,“经复审,发现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被告人贾志红(贾美玉之父)得知该情况,便托人请赵波在资格复审中给予照顾。”

  “2011年6月24日,长治市人社局召开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会议由赵波主持,吉新瑞等领导参加,会议通过贾美玉资格复审,贾美玉因此进入面试环节。”起诉书写道。

  人社局原副局长被诉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赵波、吉新瑞行贿10万元、1.7万元。”在1月16日山西省纪委通报的调查进展中,提到了贾志红涉案的案由——行贿。

  起诉书载明了贿赂行为的具体过程。

  “2011年8月16日晚,贾志红约赵波吃饭,席间贾志红请赵波在其女递补事宜上给予照顾,并送给赵一张10万元银行卡。”

  2011年8月18日,“贾志红在长治市人社局找到吉新瑞,请吉新瑞予以照顾,并送其1万元现金……考察期间,贾志红到吉新瑞办公室再次送给吉新瑞7000元现金。”

  此前,长治当地媒体曾披露,贾志红是经长治市长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士林的介绍与赵波认识的。

  因“在公务员考录中介绍贾志红与赵波认识,并参与了贾志红邀请赵波的宴请”,王士林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并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起诉书载明,赵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418条,应当以受贿罪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吉新瑞涉案的罪名为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贾志红涉案的罪名为行贿罪;韩玉梅和杨文芳涉案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

  长治当地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诉记者,以刑法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长治市的刑事司法史上尚属首例,在山西省此类案例也非常少见。

  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对刑法第418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规定还列举了应当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立案的5种情形,其中第一条是:“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的”。第五条是:“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起诉书对案情的叙述中,有这样一句话:“宋江明因体检不合格被淘汰一事被《中国青年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记者从长治郊区法院获悉,该院已于2月21日收到了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的起诉书,共涉及5名被告人,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此前,山西省纪委在通报调查进展时还提到,和平医院的3名工作人员和长治市公安局的两名干警在调查期间“删除体检数据,破坏血常规检验仪器,烧毁数据存储器”,“致使2011年公务员体检血常规化验数据无法恢复”。

  记者了解到,长治郊区法院尚未收到对毁损设备案件的起诉书。在和平医院体检中心,原本用于封存相关设备的房间的封条曾被撕毁,在毁损事件发生后,相关房间已于去年12月18日被再次贴上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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