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7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澳门社会对于政制发展问题的意见和诉求,求真务实,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其有关解释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澳门回归祖国12年来,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发挥了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政治体制下,澳门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有效地行使了澳门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澳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广大澳门同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澳门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加以处理,应当符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提出,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希望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并且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应当维持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应当维持不变,充分反映了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理性和务实的态度,建议本次常委会就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依法作出决定,为做好上述两个产生办法修改工作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