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有“小宪法”之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在此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3月8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共110条,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并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在委托辩护人、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措施、死刑复核程序、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等五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此外,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做了个别文字修改。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