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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遭母亲男友勒杀“案,凶手罪名成立
发表时间:2011-09-05 16:03:25        信息类型:最新动态
 

“男童遭母亲男友勒杀“案,凶手罪名成立

  缺直接证据,法院一审判死缓

    2009年3月26日,家住番禺的12岁男童李健在家中神秘失踪,4月25日,其尸体在东莞一涵洞被发现,警方将凶手锁定在男童的母亲李小玲的亲密男伴邓海声身上,随后将其拘留、审讯。

    检方指控,邓海声与李小玲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因怀疑李小玲又有亲欢,邓海声便想杀害李小玲儿子李卓健以报复。2009年3月26日13时许,李小玲外出看病,委托邓海声卓健。当时10时许,邓海声驾驶小汽车将李卓健从番禺家中拐骗到东莞,采用勒颈的方法将李卓健杀害。次日凌晨1时许,邓海声用李卓健手机发短信给李小玲勒索10万元,制造绑架假象。2009年4月25日,李卓健尸体被发现,经鉴定系被人勒劲致辞机械性死亡。

   争议焦点

   1、李卓健是否自行走丢?

    庭审中,邓海声辨称没有杀害李卓健。邓海声,2009年3月26日晚上八点,他开车带李卓健康到东莞,打算在东莞住下,吓唬一下李小玲,但李卓健不愿意住。他又上调整返回,途中吓李卓健说”拉你去扔下“。后来他从东莞北出口离开高速,在东莞大道的第二路口停车准备小便。

     他说,他卓健突然打开车门跑了出来,他追不上,在附近找了一个多小时没找到,就开车回广州。李卓健走失后,敢报警,吓被处罚,为李卓健失踪,他才发了勒索短信。

     对此,法院认为,警方曾在邓海声称的走失现场附近进行调查,多名证人均证实当天并无人寻找过走失的小孩,且邓海声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走失的情况告诉其母亲李小玲或向警方报案,行为有悖常理。

   2、杀人藏尸,无直接证据?

    庭审中,邓海声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亡时间,被害人的死亡是否系邓海声所为存在疑点,且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致辞被害人死亡的绳套与邓海声有关,番禺区公安公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瑕疵,无直接证据证明邓海声杀人藏尸。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该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3、”狱友”为减刑作假证?

    案发后,邓海声本人始终拒绝认罪,而杀人细节的的证言,唯一的来源是邓海声两位“狱友”的证人证言。根据警方记录,2009年邓海声在看守所的同仓“狱友”陈锦加和凌锦英称,邓海声无意间向他们透露,他对李小玲由爱生情的情况,以及开车去东莞并杀害李卓健的细节。

   “不能排除两位证人为争取减刑等利益而做虚假陈述的可能。”邓海声辩护律师称。

    对此法院认为,两名证人的证言取证程序合法,证言的主要内容互相吻合,并与警方调取到的其它证据互相印证,应作为证据采信。同时,上述两名证人均为短期服刑人员,为减刑而故意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低。

   宣判结果

   一审死缓,邓海声要上诉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邓海声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帮对邓海声的量刑就留有余地。据此,法院判决邓海声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判刑,同时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万元,据悉,因被限制判刑,邓海声的实际开花期不会少于30年(含;羁押时间)

    宣判后,邓海声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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