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接送本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可是却有这样一辆幼儿园的校车在送学生放学回家的途中,把学生放在马路边不管不问,让孩子们自己穿过马路回家,致使一名儿童在过马路时被车撞倒受伤。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该辆校车所在的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1年9月份,在太康县一乡镇北街幼儿园上学的童童(化名),下午放学后像往常一样坐上了负责接送他的校车,当校车行驶至靖靖所在的村头时,老师就让靖靖和与他同村的几个孩子下了车,下车后,老师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将他们送到家长的手中,而是径直把车开走,去送车上其他的孩子们回家了。年仅七岁的童童和其他几个年幼的孩子发现这里离他们村还有一段距离,他们就决定一起穿过马路回家,他们等了一会儿看马路上没有车就准备由西向东穿过马路,当快要通过马路时,正遇到被告人祈某驾驶的一辆由北向南的三轮摩托与一辆刘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的四轮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惊慌失措的童童躲闪不及被撞伤。事发后,童童先后被送到太康县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皮肤外伤,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万余元。被告祈某向原告支付16000元的赔偿,被告太康县某乡镇北街幼儿园支付700元后赔偿后不再支付。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在本案中,被告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与被告刘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根据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太康县某乡镇北街幼儿园在原告放学回家时未尽到护送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与另外两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