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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很严重,股民很生气"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开庭
发表时间:2011-09-18 21:28:41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内幕交易很严重,股民很生气”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开庭
发表时间:2011-09-16 14:47:02       
 
 
     本报北京9月6日讯(记者刘岚)股民李某诉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黄光裕夫妇内幕交易赔偿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法庭开庭。由于原告律师在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庭审不到半小时,审判长既宣布休庭全文。新的诉讼请求将索赔额由原来的155元增加至几十万元。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业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三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十四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同时改判黄光裕妻子杜鹃有限三年,缓刑三年。终审宣判后,股民李某向北京二中院递交内幕交易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上午9点半审判长宣布开庭。由于两被告为香港居民,因此案件涉外民事程序审理。经审判长询问,参加各方均选择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为准据法。
    原告起诉称,2007年4月,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被告黄光裕作为两被告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在该信息公告前,开设并使用他人帐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至6月28日该信息公告日时,帐面收益达348万元。2007年6月13日,原告自己以每股10.39元购买中关村股票500股,并于6月15日以每股10.08无全部卖出,共损失155元。
    原告认为,自己善意出卖股票的行为与被告等人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都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今天法庭上,原告律师在索赔事项中要求增加此次股票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分别为98.15元和147.23元,同时提出将追加赔偿李某的另外两次交易损失。因为这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追加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询问,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同意原告的追回行为,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需要评议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的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股民近损失难以计算。原告律师称,索赔155元是根据原告在操作中的实际损失计算的,新增加的诉请将以可得利益损失来计算,目前只能估算出大约是几十万元。同时透露还有几十名股民希望由他来代理民事索赔案,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国内立法和司法都缺少实践经验,因此这次开庭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没有选择集体诉讼,而是以个人诉讼来试水。原告方要逐步追加索赔额,以防止败诉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对于外界批评律师借该案炒作,这位律师表示“内幕交易很严重,股民很生气,如果这种炒作能够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唤起投资人的维权意识,则炒作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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