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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起老人,靠得不仅是道德,更是法律
发表时间:2011-09-21 11:11:36        信息类型:最新动态
 


自从南京彭宇案以来,类似的事情屡屡发生。最近一起发生在湖北武汉,92日上午,88岁的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的菜场面朝下摔在地上,他想站起来,但力气不够。附近的摊贩称,李大爷躺在地上一个小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没人敢上前扶一把。直到老人的家人获悉后,才送往医院救治,但老人终因呼吸道窒息死亡。

令人感到吊诡的是,一方面是社会舆论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大范围的批评、抨击乃至批判,甚至诅咒;另一方面,则是类似案件的层出不穷,顶风而上。

被一个社会绝大部分人认为违背了基本道德准则、践踏了道德底线的事在一片谴责声中不断发生,这表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运转程序一定在某个方面出现了问题。

有人指责是道德,认为现在道德沦丧,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他们往往举出三十年前全民学雷锋、“五讲四美三热爱”之类的事情来做佐证。认为真正的道德信仰者,是不会为自己的道德选择设置种种前提条件和要求的,完全是自在、自为、自由的选择,是良心促使自己做出的选择。他内心里会将道德当做自己的一种绝对责任,而不会为别人设置什么义务。做好事不需要理由,不管别人怎么看怎么做,自己心安、自己快乐就可以了。

应该承认,这种道德水准是非常高尚的,可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如果一种道德要求,没有社会基础,背离人性要求,大部分人难以做到,那么这种道德就是镜花水月,没什么实际意义。我们学了多少年雷锋,搞了多少次道德净化运动,可雷锋现在在哪儿?

应该承认道德的变异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现在的大环境下,再想回到过去的真空状态下的道德,几乎没有可能。当今的普遍的道德要求,只是更加符合人性,符合当下人们的生存状态,并不能说就是低下的。就拿搀扶老人这件事来说,绝大多数读者的想法都是:“我也想扶,可不敢啊。”

因此,如果一味在道德范畴内打转转,永远也不会突破现实的窘境。

作为一个体系正常运转的维护力量,通常情况下都有两个,一个是道德,非强制性的,层次居上的,即人们常说的“软性力量”;另一个是法律,带有强制性,层次居下的,即人们常说的“硬性力量”。正常情况下,这二者的旨归是一致的,两种力量指引社会向一个方向前进,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与平稳。由于法律带有强制性,因此它的作用更大、更明显、更直接、更迅速。也因为法律较道德层次低,所有法律有兜底的功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一个社会,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打击什么,无不对道德起到强大的引领作用。如果上层与下层,道德与法律旨归不一致,必然导致道德的扭曲、变形,导致社会由稳定结构向不稳定结构嬗变。

南京彭宇案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就在于其法律实践和社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我们的道德一直在提倡有爱心,讲奉献,乐于助人,尊老爱幼,可该案的判决却基于这样的推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法律不仅不承认道德,甚至对有爱心,讲奉献提出质疑,这种情况下,道德必然要扭曲,扭曲到法律指引的方向:不是我撞的,我为什么要去扶?

病因找到了,药方也就好开了。那就是,用法律重构社会秩序,让法律和道德同行,步调一致。

鉴于类似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从法律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彻底公开当年彭宇案的全部审判过程,包括一审判决的依据,查明是否有权钱勾结;对当事法官给予严肃处理,“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彭宇案的法官就是始作俑者,理应受到严惩;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内幕,彭宇是否赔了钱?赔多少钱?都要一一说清楚。如此才可给民众信心。

二、严格“诬陷反坐”,这本是中国历来的法律仪轨。现在给人的感觉,对那些诬陷他人的人太宽容了,只要他们一撤诉,不再要赔偿,就谢天谢地,感激得要命。所以可以出个司法解释,一旦查明是诬陷,立即严判,起码要处以诬陷金额的两倍。我敢打赌,只要全国有一起这样的案例,以后诬陷案一定会大大减少。

三、对于那些控辩双方都拿不出确凿证据的案子,本着惩恶扬善的司法理念,尽最大程度倾向于做好事方,以保护社会道德和正义向良性轨道发展。

当然,此举有可能给一些真正的肇事者以可乘之机,但在目前大环境下,我觉得还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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