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各付一半保险赔偿金
陈先生给爱车投保的旧保单于10月8日24时到期,新保单于10月9日零时生效,巧的是,车却偏偏在8日夜间至9日清晨之间被偷了。关于车辆被偷的具体时间成了谜,因此,新旧两家保险公司都不愿赔。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两家公司各支付一半保险赔偿金。
陈先生4年前买了一辆小轿车,2008年10月6日,陈先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单,险种包括盗抢险,保险期自2008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保单到期前,陈先生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保单,约定保险期自2009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8日24时止,险种也包括盗抢险,保险赔偿限额为7万元。
2009年10月8日晚上9点多,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家,将车子停在住宅楼下的路边,锁好车后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上午8时左右,陈先生下楼准备开车,却发现车子不见了,连忙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派出所随即立案侦查,一年多过去了,车子还是下落不明,而且车失窃到底是在几点,也无法判定,警方只能确定一个失窃的时间段,即从2009年10月8日晚上9点多到2009年10月9日上午8点多。
2009年10月9日,陈先生向厦门人保公司出具一份《汽车被盗过程》的说明,陈述“汽车被盗后,厦门太保公司和厦门人保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到现场调查,并调看了监控录像,该车从录像上来看,是从2009年10月9日凌晨2时20分开出浦南一路大门。该车辆是在厦门人保公司投保时间截止到2009年10月8日24时。故其向厦门太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不再向厦门人保提出索赔要求。”
法庭上,太保公司辩解说,虽然陈先生是在9日上午报的案,但是车辆被盗时间与报案时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车子很有可能是上半夜被盗的。虽然陈先生出具了一份《汽车被盗过程》,但在法庭上陈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车子是在下半夜被盗的,所以公司无需理赔。那时旧保单还没失效,所以承担理赔责任的应该是人保公司。
人保公司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认为车子被盗时保单已经过期,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陈先生无法举证车辆是在上半夜还是下半夜被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公司也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陈先生对于举证问题也很无奈,认为本案诉争车辆确切被盗时间连公安机关都未查清,原告更无法举证究竟是2009年10月9日的上半夜还是下半夜。因此,陈先生认为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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