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胡胜德律师担任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提出意见,认为宜对被告人许XX减轻处罚。茂南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减轻判处被告人许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一般的抢劫罪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律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利益。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茂南检诉[2006]258号起诉书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2006]258号起诉书,指控许XX涉嫌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许XX,于2006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许XX与同案被告人梁XX、梁X、陈XX窜到茂名市第十七中学门前的糖水铺,向身穿校服的学生赵X和黄XX索取财物,遭到两人拒绝后,被告人梁X用肘击赵X胸部。随后被告人梁X、梁XX、陈XX、许XX又将赵X、黄XX带到旁边的小巷内对其进行搜身,枪走赵X的人民币30元、黄XX人民币5元。
[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2006)茂南刑初字第294号
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梁XX、陈XX、许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XX向赵X借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梁X即肘击赵X肩部,四被告人又将赵X、黄X拉到旁边的小巷内进行搜身,足以使赵X、黄X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被逼交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对梁X、陈XX从轻处罚,对许XX减轻处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梁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梁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许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律师辩护](省略部分):
一、被告人许XX在本案中属情节显著轻微,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如果说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被告人许XX也是一个跟随者的角色,是被动参与的。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许XX没有起意抢学生的钱,案发时没有接近学生,对学生没有使用暴力或言语上的威胁,没有搜过学生的身和书包,也没有向学生索要过钱。在整个过程中,在他看来不过是被告人梁XX向其认识的赵X借钱,而不是抢劫。
二、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各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被告人梁XX与受害人赵X是相识的,一开始双方说是借钱,后来才发展到被告人梁XX、梁X等人用轻微暴力,索要了受害人35元钱。由此看来,各被告人的手段并不十分恶劣,索要的金额数额也不大,而且并没有造成两学生轻微伤或造成学生不敢上学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许XX仅是一个跟随者、最多可以说是一个被动的间接的帮助者,他的行为对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该说是很轻微的。
三、被告人许XX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并有强烈的纠错愿望。许XX在案发时没有主动参与,案发后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知道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在庭审中,许XX是唯一一个没有辩解没有翻供的被告,并向法庭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同时,被告人许XX的监护人(父母)当庭也表示愿意承担起监护的职责,今后会严加管束许XX,使其脱离不良朋友,让他能够守法并健康成长。由此看来,被告人许XX并不是一个无法挽救的不良少年,若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我们相信他会健康成长的。
四、从刑事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被告人许XX宜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案发时还不满十七周岁,生活阅历浅,思想不成熟,以至误入歧途。为了挽救更多失足的未成年人,国家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一向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在本解释第十一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就。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