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胡胜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林XX减轻处罚。海丰县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林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律师辩护使被告人林XX获轻判缓刑,免去牢狱之苦,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海法刑初字第142号]
海丰县以海检刑诉[2007]104号起诉书,指控林XX、关XX于2006年11月10日,在为海丰县梅陇镇泰利塑胶厂运载“DOP”油期间,商谋盗窃运载的“DOP”油后,驾驶载有19990公斤“DOP”油的粤G36676号油罐车从中山市往海丰县梅陇镇泰利塑胶厂,在中山市民众村时经电话联系后,把运载的“DOP”油中窃取出100公斤(价值1500元),卖给二名男青年,得款1200元。随后至后门路段时,被告人林XX、关XX在车上的刹车水箱中放入约150公斤水,以补回盗窃的油的重量。同年11月16日和12月16日,被告人林XX、关XX又以同样的方法二次窃取泰利塑胶厂的“DOP”油共200公斤(价值3000元),二次共卖得2400元。2006年12月1 3日,被告人林XX、关XX以同样方法再次窃取了泰利塑胶厂的“DOP”油150公斤(2250元)后将刹车水箱中的水排出时被泰利塑胶厂的工作人员发现。
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XX、关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关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人林XX、关XX先后4次窃取泰利塑胶厂DOP油450公斤共计6750元的事实,有证人刘XX、徐XX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证物清单及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林XX、关XX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且被告人林XX、关XX归案后能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