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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贩卖毒品“麻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决
发表时间:2011-10-11 16:06:39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公诉] 茂检公诉[2006]31号起诉书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诉[200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06424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510月中旬,被告人莫X、王X密谋生产一种能令人产生兴奋作用、含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的药丸,以便出售牟取暴利。王X联系在广州的制毒人员张XX20051026日,由被告人莫X出资,与王X、黎X、张XX一起前往广州买压片机、粉碎机、搅拌机、天平称、麻黄素、咖啡因、食用香精、色素等设备和原材料,然后分别用车运回莫X荔枝园看守屋一楼的一间房内。被告人张XX负责在工场制毒,王X负责联系销售。2005112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将被告人莫X、黎X、张XX抓获,并当场缴获制毒工具及翻做出来的成品片状麻果等物品。经鉴定,该批麻果及部分物品中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重2952.2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6)茂中法刑初字第35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X、王X、黎X、张XX结伙非法加工含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准备出售,经公安机关证实通过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未发现此案有化学合成的过程,故不属制造毒品犯罪。四被告人结伙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四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达2932.64克,依法应予以严惩。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莫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律师辩护]

被告人张XX与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达2932.64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胡胜德律师担任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辩护意见(省略部分)

被告人张XX有法定和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本案属犯罪未遂,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从案卷材料来看,被告人张XX参与制毒的动机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其他被告人是为了贩卖制成的毒品牟取暴利。客观上被告人配制成了半成品和成品,配制的过程有两次,第一次配制的摇头丸经人看过后说不行,要翻做,第二次翻做后,还没有拿出去给人看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了。因此,本案其他被告人虽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客观上只有被告人王X拿了十机粒不合格的药丸给人家看货和试用,既没有发生毒品的转移即贩卖行为,也没有由此赚取毒品的任何收益。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次,结合本案事实、具体情节、社会危害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张XX应酌情从轻处罚。

1、从犯罪的起意来看,被人张XX事前没有与被告人莫X、王X等人商议制毒贩毒,他参与犯罪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较小。当时,被告人张XX在广州正为回家路费而着急,恰在此时接到被告人王X没有钱借给张X,说要给他找工作,问他会不会制造摇头丸,并许诺如果张XX给他们制造毒品可以得到5000-10000元的报酬,张则提出要每粒给他1元,就这样连路费都没有的张XX被他们接回了茂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从本案的各个环节来看,从预谋制毒贩毒到筹备制毒资金,物色制毒工场,采购制毒的主要原料麻黄素、咖啡因,联系毒品销路等环节,被告人张XX均没有参与。特别是制毒的主要原料麻黄素、咖啡因的销售、运输和使用都是国家严格管制的,并不是一般人可以买到。上述环节在贩毒品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决定着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顺利进行。

不可否认,被告人张XX为制造毒品提供了技术(配方),但这种技术(配方)简单而不成熟,只要听说过就懂。张XX不懂化学,也不了解毒品原料的特性,只是按照人家说过的依样画葫芦去做。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制造不成功,第二次翻做没有给人试用,还不知道是否成功。实际上,在缅甸或云南一般人都知道这种技术。也就是说只要有人想制造毒品,到缅甸或云南一带去找师傅就能办到。从这个方面来说,犯罪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犯罪预谋、资金、场所、原料来源、销售渠道等环节是否具备。

因此,被告人张XX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与其他人相比所起的作用、所处地位不重要。

3、本案被告人所制造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本案中的含毒物质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名毒品,据公诉机关指控只含有14.4%的甲基苯丙胺,属低毒性的毒品,不容易让人形成瘾癖,就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来看,在量刑时应与高毒的海洛英、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有所区别。

4、综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制毒的时间短,从开工到被抓捕只有两天时间,又是初犯,而且,被告人张XX在公安机关侦查时能够如实供述,在法庭审理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与其他长时间、多次制贩毒品的犯罪行为及不思悔改、拒不认罪的情况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考虑本案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和所处地位,及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又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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