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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农村户口也可按城镇居民来赔偿
发表时间:2011-10-11 16:10:08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农村户口也可按城镇居民来赔偿

  200587日,周某驾驶小货车在广州市中山八路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农村户口)发生碰撞,造成小货车损坏、张某连人带车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认定该交通事故是因周某和张某共同过错造成的,双方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受害人家属把小货车的雇主粟某、车辆挂靠单位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处理事故的各项费用共24万(按总损失的60%计赔)余元。

  一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死亡赔偿金是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二、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是否按50%来赔偿?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是200000元,保险公司应在上述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总共360440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作为车主的汽车服务公司和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粟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死者张某生前在广州某大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实,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20年;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伤害,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抚慰原告因非财产利益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和不满,故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200000元,汽车服务公司和粟某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款项16264元由汽车服务公司和粟某一次性连带赔偿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鉴于机动车一方负有较高的安全义务,原审据此判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栗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周某是栗某的雇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无重大过失,周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栗某承担。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应与栗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同时,原审认定张某在广州市居住(城镇)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为272540元正确。保险公司上诉认为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张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审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近日作出了(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51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一、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关于同命不同价的话题太过沉重,争论亦多,此案可以说是一个突破,对广大农民工来说,不啻是个福音。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农村户口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出的赔偿数额相差35倍。本案中张某虽属农村户口,但早在2002年就在广州市某酒家打工,有固定收入,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及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对张某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是正确的。

  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存在争议,且各地的判例亦有不统一,这种司法不统一现象源于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同理解。从法理上来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并不具有精神方面的抚慰性质,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抚慰受害者因非财产利益受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和不满,故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正确的。这种观点已成为司法界的共识。

  三、本案中,原告胜诉,得益于保存了暂住证、工服押金单、水电房租单据、工资单等关键的书证。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的新生力量,但由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平时不注意保留维权证据,万一出现意外事故,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从这点来看,本案也给广大的农民工一个维权的有益的启发。

  (本案承办律师胡胜德

《茂名日报》(2006-11-15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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