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泰的 政法动态 业务领域 收费标准 律师团队 精选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最新动态
法政法规
精选案例
转让车辆不办理过户,事故发生后被判赔偿35万元
发表时间:2011-10-11 16:11:03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一车两主糊涂账,发生事故成被告

2004729日,梁某驾驶宝马轿车搭载陈某由珠海往阳江方向行驶,途经阳东路段时超越同向行驶的货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头部与货车左侧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起火燃烧,造成梁某与陈某当场死亡,两车烧毁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阳江市交警支队沿海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驾车超前车时操作不当,货车驾车者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过错。乘客陈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梁某、驾车者应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梁某家属将货车登记车主杨某,实际支配人范某、钟某以及司机蔡某告上法庭,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处理事故和车辆的各项费用共39万余元。

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范某、钟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8998元。

在庭审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点为被告杨某出借身份证给范某、钟某办理车辆入户是否属实、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范某、钟某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杨某辩称:20014月,范某、钟某为了少交车辆入户费用,借他的身份证办理了货车登记入户,所以他成了货车的有名无实的登记车主,真正车主是范某,钟某。他们购买,转让货车的行为与他无关。他既没有实际支配过货车,也没有从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已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原告的请求赔偿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支持。杨某认为自己出借身份证给朋友办理车辆入户是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被告范某,钟某辩称,他们借杨某的身份证为货车办理入户是事实,但该车在200211月就转让给了蔡某,转让时没有签转让协议只写了一张收款收据,此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们认为自己已不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支配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沿海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信。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杨某,其辩解系出借身份证给范某,钟某入户证据不足;范某、钟某是货车的实际支配人,其辩解已将货车转让给蔡某无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因此,三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677997元的50%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精神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除了请求死亡赔偿金外还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应赔偿原告200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8998元。
     [
点评]现在,机动车买卖、转让越来越频繁,如果法律意识薄弱,稍有不慎,就会不知不觉埋下祸根,自己的权益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中,杨某出借身份证给钟某,范某办理车辆入户而成为车主,钟某、范某把车辆转让给蔡某时既没有签订有效的协议,又不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仍然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受害方的请求,法院可判决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以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胜德律师)《茂名日报》(2006-4-18  第四版)

© 2010-2011 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40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