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735元人民币运费被拖欠,经律师调解成功索回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漫延和深化,许多有涉外业务的公司、企业深受其害。在此背景下,关联的公司、企业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也应时而生。近日,本律师成功调解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食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09)电民初字第795号],原告代理律师胡胜德受理本案后,立即对被告情况进行盘查摸底、起草法律文书、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过胡律师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顺利拿回运费62105美元(折合人民币434735元),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基本事实:
原告是从事国际货物代理的物流公司,被告是经营冻鱼、虾加工和销售的合资公司。2008年6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该合同第三条费用及结算方式约定:1、运输费用根据市场运价经过双方书面形式确认为准,以备对帐核对。2、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须按开船时间计算50天内的结款方式支付海运费给乙方,逾期按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以货柜开船为标准分界,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帐号支付海运费。按双方约定,被告应从2008年8月20日支付运费给原告,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2105美元(折合人民币434735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于原告应收的运费被拖欠,已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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