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茂南刑初字第115号
被告人何X超,男,出生于茂名市茂南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是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胜德,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0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超犯侵占职务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超及辩护人胡胜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25日,被告人何X超在任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准备销往湛江地区德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价值人民币40800元)低价销往广州,并将所得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超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超侵占药品的价格不准确,公安机关应将其他同案人抓捕归案。被告人何X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小,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X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X超于2006年6月1日担任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同年6月26日,被告人何X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销售给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的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价值人民币40800元)擅自提走,并将上述药品运往广州低价销售,将所得人民币5000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立案侦察、侦破情况。
2、被告人何X超在公案机关的供述,其供认2006年6月25日,其带尤X梅、黄X文、赵X顺、麦X军、苏X兰、杨X华到吴川做药品宣传。当天,公司发了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每箱60盒)到湛江,其叫赵X顺提出一起带到吴川做宣传。因其对公司茂名办事处的负责人刘X云不满,与麦X军、杨X华商量:将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私自卖掉得款三人平分。第二天早上,其安排另几个人外出搞宣传后,与麦X军、杨X华将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拉回茂名。几天后,其在广州以5000元的价格将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卖出,其分了700元给麦X军。
3、证人刘X云在公案机关的询问笔录,其证实被告人何X超市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聘用的该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2006年6月25日,其安排何X超送一批药品(“障福明”消蒙片,共计960小盒,每小盒单价为42.5元,价值人民币40800元)到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并带尤X梅、黄X文、赵X顺、麦X军、苏X兰等人到吴川市做药品宣传工作。第二天,尤X梅打电话告知其:何X超擅自将准备销往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的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提回茂名。其当即向公司汇报,并与公司派来的人赵何X超要回药品,遭到何X超无理拒绝,其向公案机关报案。
4、证人麦X军证言,其证实2006年20日到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工作,2006年6月25日,公司安排何X超带其、尤X梅、黄X文、赵X顺、麦X军、苏X兰到湛江市做药品宣传工作,当时何X超市经理。当晚,何X超对其和杨X华讲:公司负责人对他不好,他不服气,准备将公司发到湛江的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每箱可能有30或40盒,其知道每小盒价值390元左右)拉走变卖,得款后三人平分,其表示同意。第二天早上,何X超安排另几个人外出搞宣传后,其与何X超、杨X华将二大箱药品“障福明”消蒙片拉回茂名。
5、证人尤X梅、黄X文、苏X兰证言及证明,证实2006年6月25日,公司发了一批药品“障福明”消蒙片到湛江。公司茂名办事处负责人刘X云打电话通知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何X超将货物提出送到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但何X超提出货物后没有送到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而是将货物带到吴川。第二天早上,何X超打电话告知尤X梅已将货物带回茂名。
6、证人郑X生证言,证实其是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负责粤西地区得副总经理。2006年6粤下旬的一天,公司派其到茂名处理茂名办事处一职员何X超拿走公司的一批价值40000多元的药品的事。其到茂名后与茂名办事处负责人刘X云赵到何X超协商。其向赵X超讲明:这批药品事公司发给客户的,你私自拿走是违法行为,如果主动交出,公司可不追究。何X超拒绝交回,后大家不欢而散。
其它证据
1、 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2、 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证明,证实被告人何X超为广东培健泰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
3、 “障副明”消蒙片商标注册证及检验报告。
4、 山西省药品价格公示表晋价认公字第1162号,证实消蒙片最高零售价50/盒。
5、 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复核凭证,证实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的二大箱药品“障副明”消蒙片共960盒,价款为40800元。
6、 被告认何X超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何X超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超身为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茂名办事处驻湛江地区拓展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价值40800元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何X超侵占的二大箱药品“障副明”消蒙片市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已销售给湛江市霞山区瑞和药店的药品,销售价为40800元。这一事实有广东XX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出库复核凭证和证人尤X梅、黄X文、苏X兰证言证实。且该销售价格没有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因此,公诉机关认定销售价格40800元作为被告认何X超职务侵占的数额有事实根据,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超犯侵占职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X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