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胡胜德律师接受被告人陆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意见完全被法院采纳,本应判处15年的,法院减轻判处7年有期徒刑,成功地达到了辩护目的。被告人是否属从犯,是否属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减轻处罚的关键。为此,律师经过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抢劫7起,致2人重伤;参与故意伤害2起,致2人重伤;参与轮奸妇女1起;参与强制猥亵妇女1起。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7起,致2人重伤;参与故意伤害2起,致1人重伤;参与轮奸妇女1起;参与强制猥亵妇女1起。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抢劫2起,致2人重伤;参与强制猥亵妇女1起。被告人陆某参与抢劫7起,致2人重伤。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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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某是1994年5月6日出生,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存在矛盾,被告人陆某作为次子的年龄在长子之前,公安机关没有合理的解释,也不作补充调查,被告人陆某的年龄证据存疑,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人陆某是1994年出生,公诉机关除提供存在矛盾的户籍登记资料外,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被告人出生于1992年,故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出生于1994年5月6日,犯罪时只有15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从犯,经查属实,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