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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台空调不翼而飞 买家诉双倍返还定金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1-11-23 14:57:05        信息类型:精选案例
 
李先生和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置了190台空调,并约定由商贸公司将空调送至昌平安装现场。然而,在商贸公司将货送至昌平安装现场后第二天,空调却不见了。李先生认为商贸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将商贸公司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200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2010年7月20日,李先生找到商贸公司,要求购买190台空调,单价是1650元。商贸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李先生交纳15 100元定金,交完定金后,商贸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与李先生签订合同,也不提供货物。李先生认为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

    商贸公司辩称,李先生所说情况不真实,商贸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商贸公司出示了两张欠条作为证据,内容均为“我方欠商贸公司空调安装卡190张,共计30 400元(叁万零肆佰元整)工程保证金64 600元(陆万肆仟陆佰元整),于2010年8月10日前还清。”商贸公司同时申请了证人严海(化名)和陈义(化名)出庭作证。严海与李先生系朋友关系,与商贸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通过严海的介绍,原被告建立购买190台空调的关系,空调由商贸公司配送到昌平。证人陈义系做空调销售工作,其称李先生是做空调安装工作,李先生委托陈义找货源,陈义与严海系同行,因为严海与商贸公司比较熟,所以又找严海帮忙联系,陈义在现场看到李先生交的定金,并称在交完定金后第二、三天就将货送到,陈义到送货现场,李先生及他的客户进行验货,并将剩余货款结清。李先生及工人就住在送货地的院子里,准备安装空调,在第二天上午,李先生给陈义打电话称货已被拉走,至今一直未找到该批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通过证人严海、陈义介绍与被告商贸公司订购空调190台,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李先生已交纳订金,并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两个证人的陈述,并综合证人及原告李先生签字确认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商贸公司已按原告李先生的要求将空调送至原告李先生指定的地址,履行了义务,其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李先生称未收到货物,但是却于送货后的第二天向被告商贸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拖欠被告商贸公司190张安装卡及工程款,并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欠条》中亦未提到被告商贸公司未送货一事,如原告李先生未收货,则出具《欠条》的行为与通常的交易习惯及事情发展的因果关系相悖。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商贸公司已履行其送货义务,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商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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