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装饰工程公司与北京某科贸中心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广告要在谷歌首页前十名之内看见,但最终广告一直未能上线。装饰公司遂将科贸中心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由于拿不出证据证明广告未能上线造成的实际损失,装饰公司最终只拿回了1500元的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装饰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业务范围是中小型办公室装修,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品牌知名度,公司决定在网络上打广告,遂找到被告科贸中心为其办理。
经协商,科贸公司答应在2009年12月18日之前将装饰公司广告上线,并且能在谷歌首页前十名之内看见,计费时间从上线日开始计算。双方签订了合同,装饰公司给付了网络服务费1500元。
“谁想事情拖了半年都没在网上看见我们的广告,这得耽误我们多少生意,早知道就不找他们了。”装饰公司称事后广告一直没有上线,多次打电话催促无果,2010年5月20日,装饰公司将科贸公司告上法庭。
“不是我们不给上线,而是因为谷歌服务器不稳定,才拖到了现在,而且这并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科贸公司在法庭上辩称。
房山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谷歌网站首页上为原告登录广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能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院不予支持。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被告科贸公司退还原告装饰公司网络服务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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