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汝南县某筑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5万元,并当庭履行。
2010年5月,汝南县某筑路公司承包了该县一公路的修建工程。该工程应于2011年12月底竣工。2011年11月28日晚9时许,农民李某高速驾驶摩托车沿该路从东向西行至任沟桥附近时,摩托车掉进桥头前公路损毁的陷坑内,致李某当场昏厥,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向该筑路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到拒绝。2011年12月6日,李某将汝南县某筑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汝南县某筑路公司作为公路修缮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没有对路面进行妥善管理,对路面损毁处没有及时维修,也未采取警示措施,致使行人李某掉进损毁的路坑内致残,对此,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原告李某夜晚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的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