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广东19日公布“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9项工作措施,涉及道德、法规、体制机制创新等层面,其中包括制定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见义勇为者对其行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10月以来,广东连续开展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大讨论,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社工委会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形成《“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工作措施》,提出弘扬广东特色的核心价值理念、制定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9项措施。
据广东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刘润华介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制定《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12年广东省立法工作计划,新的条例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细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增加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惩处规定。在法规出台前,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义勇为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重点研究和规定的内容包括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除存在重大的主观过失外,见义勇为者对其见义勇为行为的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广东将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的经费保障力度。健全省市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络,设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募集资金为辅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统一按地级以上市不少于1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抚恤等。
此外,广东将把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见义勇为人员(含非当地户籍)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并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